2025年12月27日22时13分,罗某驾驶宁B号牌小型轿车,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街与文明路交叉口,沿文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街路口左转弯时,与沿文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李某驾驶的宁B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,致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当事人罗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:“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:“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:(七)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,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先行。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。”负全部责任;当事人李某无责任。(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)